认证业务指南
2018-06-27 15:00

  为更好地服务旅马中国公民,保证办理认证业务申请人“只跑一次”,现将办证须知公布如下,请仔细阅读,并充分准备申办材料。

  一、申请条件

  需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已经马拉维外交部公证认证处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二、认证程序

  (一)有关文书在大使馆认证前,应先到马拉维外交部公证认证处办理认证,并由授权官员签字并加盖马拉维外交部印章。认证材料每页应有马拉维外交部加盖印章,以保证文书的完整。

  (二)申请人应亲自前往驻马拉维大使馆递交认证申请,如当事人本人不能前来使馆申办,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如涉及重大事项,领事官员可视情要求代理人提供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提交材料

  (一)逐项填妥的《认证申请表》一份。

  (二)已经马拉维外交部认证的文书原件一份。

  (三)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驾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公证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

  (二)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三)送大使馆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任何问题,如认证官员签字与备案不符、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该文件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四)经大使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大使馆解释为准。使馆咨询电话:088899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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